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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器皿使用管理及丢失损坏赔偿规定
2025年05月27日 20:59   点击:[]

 

为了加强玻璃器皿的完整、使用、保管及维护流程,明确责任划分,减少非正常损耗,保障工作安全及资产合理利用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实验教学改革的进一步落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人人参与管理,对实验中心所属的玻璃器皿要实行层层负责制。实验中心对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对实验教师;实验教师对学生。

第二条 损坏、丢失玻璃器皿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坏,均应赔偿。

1.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2.乱扔乱放,造成损失者。

3.其他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玻璃器皿损坏或丢失者。

第三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玻璃器皿的损坏,经管理教师确认后,可不予赔偿。

1.因器皿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2.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因意外客观原因(如发生火灾、被盗等)而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经有关人员论证确认非本人责任者。

第四条 玻璃器皿赔偿本着教育、引导、提醒为主,以师生树立责任意识和严谨认真态度为原则,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玻璃器皿损坏和丢失,按以下原则计算赔偿:

原价:10元以下 赔偿:100%

原价:10.01~50.00元 赔偿:80%(最低为8元)

原价:50.01~100.00元 赔偿:60%(最低为30元)

原价:100.00元以上 赔偿:50%(最低为50元,不超100元)

第五条 如实验过程中发生玻璃器皿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实验教师要查明原因,如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如因实验教师在玻璃器皿使用中,没有事先教授学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而造成玻璃器皿损坏,或者玻璃器皿损坏没有查明原因和责任人者,实验教师要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实验中心随时组织抽查玻璃器皿的使用情况,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及时汇报玻璃器皿的损坏情况。

第七条 因责任事故需要赔偿时,学生携带实验课所需玻璃器皿清单,到负责老师处进行赔偿,赔偿完成后将赔偿收据交给相应管理教师。

第八条 以上规定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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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日期:2024年12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