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作者: 时间:2022-06-14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策优势,聚焦国家战略、科技前沿、地方急需,以超常规手段打一场科技创新翻身仗,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总目标,推动海口市进入国家创新型城市先进行列、三亚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聚焦南繁、深海、航天三大科技创新高地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突出应用研究、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出培育发展创新创业型科技企业,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到2023年,实现主要科技创新指标“六翻番、六突破”,为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和种业、深海、航天、清洁能源、节能环保、高端食品加工等支柱产业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六翻番”——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翻番,达到1.2%,实现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34%;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翻番,达到2000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翻番,达到1600亿元;拥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数量翻番,达到14家;获国家科技计划立项项目数量翻番,三年累计数量达到1000项;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覆盖率翻番,达到50%。

“六突破” ——实现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区域创新布局、企业创新主体建设、产业技术攻关、科技制度创新、创新创业生态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二、主要任务

(一)打赢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攻坚战。

1.全力争创崖州湾国家实验室。以国家实验室建设为主攻方向,围绕“陆海空”科技创新高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布局建设若干高能级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研究院),探索实行新的运行管理体制机制,赋予其人财物自主权,自主评审正高级职称,自主决策孵化企业投资,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开展基础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打造海南战略科技力量。登记设立海南省崖州湾种子实验室并实体化运行,争创崖州湾国家实验室;推动海南省深海技术实验室实体化运行,争创深海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登记设立海南省空天技术创新研究院并实体化运行,争创空间对地观测国家重点实验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三亚市政府、文昌市政府)

2.打造承接国家战略任务的重大科研平台。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纳入政府投资建设计划。推动建设深海装备运维和保障基地、国家海底科学观测网、国家空间环境地基综合监测网、南海海洋生物资源库、海南超算中心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提升承接国家战略任务能力。培育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事业单位获批牵头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建设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企业获批牵头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企业获批牵头建设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充分发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筑巢引凤”作用和技术溢出效应,力争在优势领域取得一批突破性成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3.引进国内外大院大所共建创新载体。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在人员、经费、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引进集聚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海南设立科研机构。对国家在海南设立的整建制科研机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并支持其牵头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4.实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中科院深海科学与工程研究所、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海南医学院、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海南省农业科学院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提升科研实力,加大科技研发投入,集聚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大学科技园、国际联合实验室和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创新平台等创新创业平台,形成长期稳定支持开展科学研究机制,打造成为海南重点领域科技创新策源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二)打赢区域创新布局攻坚战。

5.海口市进入国家创新型城市先进行列。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增强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能力,基本实现发展动力转换和创新驱动发展,对海口市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高质量发展形成有力支撑。到2023年,海口市的R&D经费占地区GDP比重达到2.0%,财政科技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200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亿元,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数量达到100家。(责任单位:海口市政府)

6.三亚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高水平创新主体和重大创新平台大幅度增加,创新创业环境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全社会研发投入总量和强度大幅度增长,推动形成科技创新有力支撑三亚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格局。到2023年,R&D经费占地区GDP比重达到2.0%,财政科技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400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亿元,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数量达到40家。(责任单位:三亚市政府)

7.打造种业科技创新高地。依托南繁科技城和省崖州湾种子实验室,围绕国家种业科技创新资源布局,明确科技创新、国际合作以及产业化功能目标,聚集种业创新资源要素,开展种子精准设计技术、农业生物资源高效利用、高效种植模式等技术攻关,取得一批重大成果。加快国家耐盐碱水稻技术创新中心总部建设和实体化运行,支持其开展前沿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推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国家精准设计育种中心、国家南繁作物表型研究中心、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实验室(P3实验室)、南繁育种科技服务中心、三亚科研试验基地、三亚南繁种业科技众创中心、水产南繁种业创新生态产业园等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南繁生物育种专区投入使用,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50家,营业收入达到80亿元,建设国际一流的综合性科研育种中心和开放式协同创新平台,打造南繁硅谷创新创业核心载体与综合科技服务枢纽,推进种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三亚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打造深海科技创新高地。依托深海科技城,承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发挥海洋重大科学装置技术溢出效应,开展深海探测、资源利用、海工装备等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海洋新能源开发利用,为海南发展碳汇经济,实现碳中和、碳达峰提供技术保障。引进一批海洋领域国家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落地。建设深远海科技中心服务保障基地(一期)、南海地质科技创新基地、科教城深海科技创新公共平台、深海科技城综合服务中心、深海科考码头等科技创新载体,海洋生物技术公共研发基地、南海海洋综合试验场、南海海洋信息库、南海生物多样性资源库和生物种质库等科研条件平台,为针对南海科研提供基础条件、开放科研平台和试验转化条件,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150家,营业收入达到80亿元,建设成为深海科技中试基地和成果孵化与转化基地,形成国内知名的海洋产业集群,支撑“智慧海洋”建设,打造成为国家深海技术科技创新高地。(责任单位:三亚市政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海南热带海洋学院)

9.打造航天科技创新高地。依托文昌国际航天城,统筹国内外创新资源,规划建设航天领域重大科技创新产业基地、空间科技创新战略产业基地、航天技术应用产业基地、航天科技服务产业基地。建成航天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卫星运营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引进一批航天领域高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落地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发展空间大数据、空间信息应用产业,建设通讯、导航、遥感为一体的空间大数据应用和信息服务云平台,打造空间信息产业集群,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30家,营业收入达到50亿元,建设航天领域重大科技创新基地,打造空间科技创新战略高地。(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文昌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三)打赢企业创新主体建设攻坚战。

10.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工程。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有求必应服务体系,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引领重点产业发展的科技型企业和服务5G信息、通讯、科技、商务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建立科技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开展科技型领军企业认定工作,鼓励科技型领军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带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发展。省财政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部分的30%给予后补助,科技型领军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

11.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培育发展创新创业型科技企业,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蓄积强大动能和后劲。对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省财政对入库企业按研发投入增量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鼓励市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家入库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到2023年,全省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达到2000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12.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研究制定省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推动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研究院、联合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创新平台和设立院士创新平台,支持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企业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并经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省、市县财政按照5∶5比例一次性给予实际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企业设立院士创新平台的,支持措施按照《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扩大省自然科学基金申报范围,支持国有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人员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育产业科技人才,支撑重点产业发展。省属国有企业当年发生的研发投入,非资本化的部分可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剔除。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支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研发。搭建高新技术企业与科研人员交互服务平台,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企业需求选派“科技特派员”,提升企业科技资源和创新资源转化能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

13.推动高新区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加强产业发展、创新资源配置的统筹支持,所在市县给予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充分的财政、土地等政策保障,将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逐步培育崖州湾科技城、洋浦经济开发区、文昌国际航天城升级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探索创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惩制度,省财政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年度综合评估排名进入前50%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年度全国综合评估排名下降5位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约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和重点园区)

14.加大金融对科技的支持力度。健全覆盖科技型企业成长全周期的科技风险投资体系,推动政府投资基金按市场化方式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鼓励参股政府投资基金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依法依规购买政府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探索与重点园区合作建立项目储备机制,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基金规模。发挥好海南省琼科贷风险补偿金的作用,鼓励银行、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市县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科技信贷产品,服务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分类施策和“一企一策”靶向服务,推动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各市县政府和重点园区)

(四)打赢产业技术攻关攻坚战。

15.规划实施支柱产业重大科技专项。聚焦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和种业、深海科技、航天科技、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生命与健康、清洁能源、节能环保、高端食品加工等支柱产业发展需求,瞄准培育产业新优势,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配置资金链,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布局省重大科技计划专项,开展应用研究、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撑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省财政给予重点保障。大幅度提高企业牵头和参与组织实施科研项目比重,落实国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综合运用直接投入、政策引导、后补助、股权投资等手段,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集中突破一批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支撑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强力支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6.拓宽科技计划项目范围。聚焦海南重点科技发展需求,围绕种业自主创新、深海探测与海洋观测、航天应用、生物与健康、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领域,与科技部联动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加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培育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海南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琼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财政对有规定配套经费要求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足额配套经费;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专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的单项到位经费超过10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经报省科技厅备案,可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等方面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扩大省科技计划联合专项范围,探索与市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重点园区、科研单位、科技型企业等联合实施省科技计划联合项目,引导全社会加大科技投入,围绕支撑重点领域发展需求,共同支持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7.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鼓励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省科技计划项目;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政策优惠;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探索设立省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集聚省内外产学研资源,聚焦重点产业,推进产业技术攻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

18.推进新药创制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贯彻落实科技部、国家卫健委、海南省政府签署的《共同推进重大新药创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框架协议》,支持国家新药转化基地建设,推动重大新药成果优先在海南转化。力争三年引进10个新药品种,达产后年产值达到10亿元,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生物医药产业新高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海口市政府、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

19.创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所在市县作为建设责任主体,支持园区依托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力量,引进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评价、技术交易、创意设计、人才培训、标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机构,围绕重点产业领域,组建集科技创新、机制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全产业链公共服务为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经认定为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省、市县财政按照5∶5比例一次性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五)打赢科技制度创新攻坚战。

20.深化科技计划体系改革。聚焦国家战略、科技前沿、地方急需,面向科技强省目标,突出重点产业、重大平台、优势领域,改革科技计划体系,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实现资源配置由相对分散向聚焦重点转变,由资金引导为主向政策激励转变,由省级补助为主向省市县联动转变,由竞争性评审为主向多种方式并举转变,由重立项管理向重绩效管理转变,由重行政监督向重主体责任转变。(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21.优化省科技计划项目生成机制。改革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构建项目评审、决策、验收三个环节分置的科技项目管理体制机制,健全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经费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投入方式,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机制,优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探索实施企业出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解题、政府助题的“揭榜挂帅”制和围绕“大平台大设施”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部署科技计划项目等新机制,拓展科技计划项目来源。(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2.扩大项目承担单位自主权。经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对来自企业的横向科研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未约定的,允许科研人员拥有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购置限额标准以下的仪器设备和耗材,按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自行购买;对限额标准以上的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及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零部件、家具、标本、软件等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由单位自行选择政府采购方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23.探索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对外开放。支持在海南注册的外资企业与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承担除涉及国家安全以外的科研项目,探索推动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省内单位共同申请省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合同各方约定成果归属和分享方式。探索建立财政科技资金跨区使用机制,允许跨境联合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拨付至国(境)外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4.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优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赋予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六)打赢创新创业生态建设攻坚战。

25.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科技投入结构,把科技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重点,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保障全省财政科技投入逐年增加。到2023年,力争全省财政科技投入达到50亿—60亿元,吸引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市场主体研发投入达到120亿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26.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堵点。健全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制度,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投融资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不同种类成果的细化评价标准,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和探索创新。按照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的原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全面落实科技成果拥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试点赋予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长期所有权或使用权,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税收政策,加大金融投资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重点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个人设立技术转移中心,设置技术转移专业岗位,培育专业技术经纪人队伍,深化开展技术经纪人职称评审改革,支持绩效工资分配向作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对在省内注册设立,服务海南重点产业发展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省财政按照服务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择优给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提升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27.重点市县争创国家创新型县(市)。推动重点市县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大财政科技研发投入,实现R&D投入强度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等相关指标显著提高,形成区域重视科技创新氛围,支持重点市县争取进入国家创新型县(市)行列,助力海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责任单位:儋州市政府、文昌市政府、澄迈县政府、琼海市政府、万宁市政府、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五指山市政府、东方市政府等)

28.强化科技贡献奖励激励。聚焦优势领域,集中优势资源,争取获得系列重大科研成果,争取实现国家科学技术奖重大突破。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和相关人员,省财政按照国家奖金额度的2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鼓励民营企业捐资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省政府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给予名誉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29.深化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落实《海南开放创新合作机制》,深化与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浙江、江苏、四川、湖南等发达省市围绕深海科技、特色农业、航天科技、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开展科技合作,联合攻克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推进与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作,支持共建联合实验室和科技园区,支持在海南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

30.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评议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知识产权托管、评估、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开展制度集成创新,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崖州湾科技城为试点区域,创建三亚崖州湾知识产权特区。(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31.大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自用、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孵化服务收入全部归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主使用,将其打造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首站”和区域创新创业“核心孵化园”。(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32.推进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建设。鼓励重点园区设立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支持建设离岸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技术转移中心等,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在国内外人才引进、产学研用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离岸数据外包服务等方面进行探索示范。港澳台及境外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在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建设的创新创业基地,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协、各重点园区)

33.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建立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定期沟通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改革创新容错机制。正确区分对待科技改革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和失误,在不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未谋私利前提下,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报告说明情况,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不影响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提拔使用。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转化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工作专班,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实施“一把手”负责制,明确目标和任务,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统筹调度,形成工作合力;海口市、三亚市等重点市县参照成立工作专班,制定配套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措施,实行台账式管理、列表式推进,统筹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工作。

(二)强化成效考核督查。省政府将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各市县、相关部门专项督查范围,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协调解决问题;建立专项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实施三年后专项考核,推动落实各项科技创新任务。

(三)加强科技管理部门建设。推进科技管理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加强科技管理部门自身建设,编制、人才、经费、资源向科技管理部门倾斜,健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奋力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做好科技评价宣传。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发展评价和信息公开制度,省科技厅牵头每年编制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白皮书,发布全省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报告;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舆论引导,树立和宣传典型事例,营造勇于担当、敢于改革的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氛围。

 

 Copyright©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海南大学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