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引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科规〔2019〕8号
有关市县科技管理部门:
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琼府办〔2018〕39号),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定了《海南省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引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引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琼府办〔2018〕39号)精神,规范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引导项目(以下简称引导项目)管理,以建设主题为导向确定核心任务,注重资金投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益,提高项目实施成效、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项目是指已认定或备案的各级创新型市县(乡镇)用于开展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项目。具体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我省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完成项目的科研实力、资信良好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点必须在本市县(乡镇)内。优先考虑本地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引导项目实施期内创新型市县(乡镇)认定或备案工作,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安排,从“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资金中统筹支持获得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市县(乡镇)开展创建工作。
第三条 引导项目资金由省科学技术厅根据财政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给相关市县。引导项目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商乡镇政府)明确具体实施项目和承担单位,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细化方案报市县财政局审核分配下达资金。鼓励市县(乡镇)政府配套相应资金。
专项项目责任主体为市县(乡镇)政府,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立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结题验收。
第二章 项目支持内容
第四条 引导项目支持内容具体包括:
(一)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培育企业技术中心等一批重点科技创新平台;稳定支持已认定的各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促进其创新和服务能力持续提高;支持打造一批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电子商务平台等创业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市县(乡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引领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支持市县(乡镇)围绕主导产业,以市场需求为目标,不断推出名优产品,带动产业发展。
(二)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鼓励市县(乡镇)积极与国内外科教单位及其他新型创新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围绕市县(乡镇)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开展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应用型研发,以科技支撑产业发展;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治理、水环境保护、资源高效利用等领域核心关键技术转化应用力度,强化地区生态保护与修复,以科技支撑生态文明建设;开展集生产生活、文化娱乐、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社区综合技术集成与应用,以科技支撑民生改善。
(三)创新创业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市县(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组建年龄结构合理、创新优势明显的人才队伍;建好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农业科技人员队伍、现代农业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提高农村创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建立人才刚性及柔性引进机制,积极引进带着项目、技术的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到市县(乡镇)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卫生等工作。
(四)科技培训与普及。深入开展市县(乡镇)居民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技能普及,切实提高市县(乡镇)居民科学素养。
第三章 引导项目监督检查、内控机制
第五条 建立引导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保证项目任务顺利实施、资金使用合理安全。市县财政局对引导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立引导项目内控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引导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制度,接受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年度考核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不得转包。
第七条 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处理方式。终止项目实施,收回不合理使用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年度考核与绩效评价
第八条 年度考核机制。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获得合格等次的继续给予支持,获得不合格等次的责令整改,整改不通过的,停止项目实施,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绩效评价机制。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第三方设置可量化、可考核的引导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实施期满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2019年11月24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