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高厅〔2019〕36
号)、《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和学校《关于做好实验室安全信息牌、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确保实验教学安全有序进行,保障师生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营造“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实验室环境,结合中心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好实验室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中心全部开展实践教学及实践教学配套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实验技术、治安消防、技术保密、基础设施等安全管理。其中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毒麻药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和仪器、设备、器材、设施及其使用安全管理。
二、安全管理组织责任体系
第四条 中心成立安全领导小组。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具有实验室安全相关知识的实验室管理人员组成。全面负责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中心成立安全工作小组。副主任任组长,成员为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中心实验室安全设施、安全用品、安全材料、安全教育、安全制度等具体工作落实。
第六条 中心成立安全检查工作小组。主任任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具有实验室安全相关知识的实验室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周检、月查,负责安全隐患通报、整改落实检查。
第七条 中心主任是中心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实验室管理人是直接责任人,使用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中心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机制,对参与实践教学的全体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含公选、外院、外校)、社会开放等人员,进实验室前必须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实验室工作。
第九条 中心每学期开学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消防安全演练和相关技术的培训,要求首次进入实验室学生、全体教师和在实验室工作的外来人员必须参加,必须达到每个人都会使用消防设施和紧急情况自救、疏散、逃生和救护。否则不予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十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人员,教师(含助教研究生)均要签订《安全责任确认书》,学生和外来人员签订《安全知识与安全责任确认书》,否则不能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一条 中心主任安全职责
全面负责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见“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中心副主任安全职责
配合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见“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安全职责
负责所管理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见“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教师安全职责
负责实践教学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见“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人员安全职责
实验室使用人要对自身安全、他人安全和实验室安全负责。具体见“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中心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1.中心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中心主任
副组长:副主任
组 员:各实验室管理人员
2.中心消防安全工作小组
(1)总指挥:副主任
职责:火灾发生时组织、指导火灾的扑救和抢救人员财产,向相关安全人员传授基本的灭火方法和常识。维持现场秩序,控制有关人员不得擅自入火灾现场抢救财物。
(2)灭火行动组组长:指派1人
组员:配备2~3人
职责:在火灾发生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了解火灾发生情况,负责组织现场灭火,做好分工配合,科学施救。如果有专业消防人员赶到,应及时向消防人员介绍火灾情况,并积极配合消防人员共同灭火,力争把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3)通讯联络组组长:指派1人担任
组员:配备1~2人
职责:火灾发生时,及时实施报警,传达上级指令,反馈信息。火情可控:联系房间负责人,组织灭火。火情不可控:联系119报警,说明火灾情况、详细地点等。
(4)疏散引导组组长:指派1人
组员:各楼层各配备1人
职责:火灾发生时,立即组织实验室及楼层人员疏散,清楚掌握本楼内逃生通道的位置,并及时打开逃生通道门,指导最安全、便捷的通道疏散人群,要时刻保持头脑清晰,避免造成混乱。
(5)安全防护救护组组长:指派1人
组员:配备1~2人
职责:负责救护伤员,联系救护车,第一时间送伤员到医院得到及时治疗。
三、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化学危险物品应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等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学校和中心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国家、学校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和中心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废弃物分类收集、存放、处理规定,及时送往实验室废弃物暂存库,交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清运处置。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的安全管理
制订仪器、设备、器材安全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加强人员使用管理培训,对具有危险性的设备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
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险化学用品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维护与检修档案。
第二十二条 做好安全工作记录
1.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要求实验教学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每天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废弃物处理记录:对于不同类别的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要分类回收,分别处理,并做好记录。
3.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定期检查实验室配备的灭火器、防火毯、危险品存储柜、急救药箱、通排风系统、报警系统、冲眼器、紧急喷淋、砂箱等安全防护、防范设施,确保齐全、有效、正常,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文件制定
1.安全管理制度:中心主任组织中心安全管理制度的制订;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结合所管实验室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安全管理制度。
2.实验室规程和流程:中心主任指派安全人员负责中心各项工作流程制定;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结合所管实验室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具体实验室、设备设施及危险品管理的工作规程、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
3.安全防范措施:中心主任指派安全人员制定中心总体安全防控方案;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结合所管实验室和所承担的实践教学内容具体情况,排查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制订出相应的安全防护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4.安全警示标识: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结合所管实验室实际情况,对危险化学品、危险物品、危险设备、危险操作、废弃物、水电气等,均要设计明显警示标识、标线,并随时更新电子门牌和相应位置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环境卫生
1.实验室布局合理,物品摆放整齐,各种管线规范,消防器材摆放取用方便合理,废弃物回收装置摆放合理。
2.室内必须通风整洁,经常擦拭、状态良好、干净无尘。
3.不准占用实验室各种安全通道,以保证实验室安全通道畅通。
4.对改建、扩建的教学实验室,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建设方案进行评估,不得私自改建。
5.药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分类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品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规范。
6.实验室不得存放个人物品。
7.废弃物及时按要求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过程安全管理
1.实验教学过程中,实验教师是实验课堂安全第一责任人,实验教学人员必须全程在岗,以保证实验教学工作正常安全有序进行。
2.课程秘书严格执行学生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做到每位学生熟练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术,并落实安全责任;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告知学生实验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可能出现安全隐患、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到每位学生熟记于心。
3.实验教学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严格要求学生不得将实验室物品带出,废弃物严格按有关规定回收处理。
4.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要与课程秘书做好物品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非实验室管理人员开展实验课时,实验教师与课程秘书在使用期间要对安全负责,使用后要与实验室管理人做好交接,实验室管理人员要与实验教师、实验员签订使用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四、实验室其他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水、电安全管理
1.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要按照学校相关水电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必须规范用电、用水管理,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2.实验室内须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电功率足够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3.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4.实验室严禁使用非实验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明火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暖风等)。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
1.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要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要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要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以及应急灭火疏散规定。
2.在实验室内、过道等处,须备有适应实验室危险品性质的灭火器材,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等,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信息安全管理
1.实验室信息、保密安全管理要按照学校信息、保密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的信息保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严格落实各类保密规定。
2.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防各类涉密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内务规范安全管理
1.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确保良好的实验环境。
2.废弃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三十条 其他
1.智能门卡管理授权时要先经过中心主任审批,根据权限规定原则在系统中对每位管理人授权实验室权限。
2.使用实验室人员,需要经过实验室管理人对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实验室。
3.实验室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如实上报,不隐瞒、不虚报。
五、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一条 中心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列入培养方案,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要求,结合实验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十二条 中心严格实行实验人员安全教育准入制度。凡需要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中心安全教育培训,通过中心安全教育考试系统,考核95分及以上方可进入。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高压设备、防爆设备等)的人员必须接受特种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持证书者,还应按要求的时限进行复审。
六、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中心在“日巡、周查、月检”中发现安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复核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室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须向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及整改方案,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报告中心、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须在事故处理结束一周内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内容须包含:事故发生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简要经过;采取的措施;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报送中心、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等待学院、学校对事故进行调查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应当追究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学校、学院、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繁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南繁生物育种(分中心)
制定日期: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