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仪器设备维修管理,保障设备正常运行,提高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管理原则:预防为主,维修为辅;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及时高效,保证质量;厉行节约,控制成本。
第二条 仪器设备须进行日常维护。使用人员日常清洁保养,定期检查调试。仪器出现故障后管理教师应根据掌握的仪器设备维修知识进行自修。
第三条 不能自修的,及时联系厂家,确定故障和维修价格。在保修期内的设备直接联系厂家工程师
第四条 需要更换配件或者更新软件且有费用的维修,需报送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维修费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填写《维修论证报告》,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制订维修方案,提出技术要求和验收指标,维修完成后进行验收。
第五条 中心维修负责人组织相关教师鉴定确认后,统一办理维修申报手续。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处批准维修后,中心维修负责人及时通知管理教师,确定维修时间,管理教师要及时追修。
第七条 维修过程中管理教师负责与维修人员联系跟进,并跟踪维修进程与管理,收回维修零部件,填写维修记录。
第八条 维修后,管理教师及时与中心维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后签字存档。
第九条 验收标准:功能恢复正常、技术指标达标、运行稳定可靠、维修资料完整。
第十条 验收合格后管理人员与维修商签订保证协议,保证所更换部件质量和保质期等事宜,维修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设备,需签署维修协议。
第十一条 仪器管理人须填写好维修审批单、发票、维修协议(维修费1万元以上需要)、维修论证报告(维修费2万元以上需要)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完成报账。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未及时报修导致损失扩大、虚报维修项目及费用者,将通报批评、赔偿损失、暂停设备使用权限。
南繁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南繁生物育种(分中心)
制定日期: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