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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 - 海洋生物实验教学中心管理细则——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
2013年10月04日 17:49 海洋生物  点击:[]

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质量,满足教学与科研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1 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保护管理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每年组织管理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及时调整因健康状况不宜从事实验动物管理和动物实验工作的人员。

2 管理人员应遵守实验动物的各项管理规定。实验动物生产和养殖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各等级标准要求。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在不同的环境设施中分别管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

3 采用国内、国际公认的品种、品系,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4 根据实验动物繁育与养殖有关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生产环境设施方面的标准,定期进行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各项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5 利用实验动物从事科研、生产、检定、检验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6 涉及放射性和感染性等特殊要求的实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 根据实验目的和要求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

8 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试验间进行。

9 申报科研课题、鉴定科研成果、进行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生产材料生产制品,必须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和使用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作为基本条件。

10 实验人员应当遵循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实验设计,实验过程及结束后应使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

11 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应当结合实验动物的特殊要求处理。

12 实验动物发生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有关规定处理。

13 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14 管理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在进行动物解剖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标本废弃物必须采取专用有盖容器存放,并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