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验室一般化学试剂管理细则
(1) 为了加强中心化学试剂的管理,确保实验教学顺利进行,维护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2) 化学试剂不得随意拿离实验准备室。
(3) 严格按实验要求,正确选用不同规格档次的化学药品(优质纯、分析纯、化学纯),既保证实验质量,又避免提高档次而造成浪费。
(4)使用化学试剂时要注意保护标签,不得随意撕毁、涂写或污损。
(5) 节约使用化学试剂,对于贵重和可回收利用的化学试剂要按要求实行回收。
(6) 化学试剂用后应及时放回原处,摆放整齐。
(7) 危险化学试剂、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剧毒化学试剂实行双人双锁,专人专柜进行管理。
2 有毒高危物品安全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中心的安全管理,确保实验教学安全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结合国家和学校对有毒高危物品的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1) 本细则所指有毒高危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品、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2) 凡在中心使用、储存、运输有毒高危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3) 有毒高危物品的采购须经中心分管负责人批准,按需要购买。
(4) 有毒高危物品,随购随用。实验结束后剩余的化学危险品须放入中心的药品专柜保存。原则上不允许放在实验室。
(5) 有毒高危物品购入时必须认真组织验收,严格履行保管和使用手续。
(6) 有毒高危物品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有毒高危物品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有毒高危物品,不同品种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保持安全距离和道路通畅。
② 要安排好有毒高危物品库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有毒高危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库内贮存。如: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化学危险物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炸药不得与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③ 对于液化气体以及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低温、阳光直射或露天场地贮存。若少量必须在露天临时存放时,一定要根据该物品的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7) 有毒高危物品的管理人员须做好以下工作:
① 认真贯彻安全、防火的各级岗位责任制。
② 严格执行有毒高危物品库房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入库前检查、记帐、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③ 为防止发料错误,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贮存、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接受公安及学校保卫部门定期检查和监督。
(8) 对剧毒、放射性物品的出、入库须有正确计量和记载,需填写剧毒化学试剂出入库表(附表12-3)。
(9) 接触有毒高危物品的仪器设备和器皿必须有明确醒目的标记。使用后应及时彻底净化和保养,定期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10) 贮存和使用有毒高危物品的地方应配备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应具备消防、急救知识,并定期检查和培训。
(11) 严禁在有毒高危物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12)定期检查,严防事故的发生。
(13) 对于违反“有毒高危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