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放性实验和创新性实验项目验收
① 开放性实验和创新性实验项目须在立项申请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在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实验项目若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需在项目结束前1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交中心审批,项目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② 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实验过程中借用的仪器设备和剩余的实验材料、试剂等实验室物品,由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教师签署实验室物品归还证明,只有获得该实验室物品归还证明后方可参加结题答辩。
③ 验收时按照开放性实验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申请书的“考核指标”考核项目完成情况。
④ 验收时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相关成果(研究论文、专利等)、创新实验记录本等;并在验收评审会中完成结题答辩。
⑤ 开放性实验和创新性实验项目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题,将追回中心资助经费,并报请学院取消项目组所有成员1年内评优评奖资格。
(2) 创新性实验项目奖励细则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和做好创新性项目的研究工作,公平公正对优秀实验项目小组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奖励细则。
① 奖励由中心组织成立的创新性实验奖励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共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奖励500元/项、二等奖200元/项、三等奖100元/项;
② 创新性实验过程表现突出,研究成果在EI或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1篇),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的项目组,将评为创新性实验一等奖;
③ 创新性实验过程表现优异,研究成果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或国外学术期刊发表非SCI和EI索引收录论文1篇以上(含1篇)的项目组,将评为创新性实验二等奖;
④ 创新性实验过程表现优秀,研究成果在国内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以上(含1篇)的项目组,将评为创新性实验三等奖;
⑤ 对创新性实验过程表现突出,但实验成果因客观原因不适合公开发表或不适合申报专利的项目组,由奖励评定委员会对其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参照上述标准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
⑥ 实验过程表现优秀的学生,除上述奖励外,学校在研究生推免以及各种奖励评审中均可获得相应加分,如:在国家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在研究生推免中每篇可获0.01的加分;以第一作者发表被三大国际检索刊物收录论文,在研究生推免中每篇可获0.3的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