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方法(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

作者: 时间:2022-11-25 点击数: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指导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准则,简单来说就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直接侵犯了专利权。是指在发生专利侵权争议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有执法权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判定依据、程序和方法对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方案做出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断,进而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认定过程。
  经过多年的司法审判与行政处理实践,我国已形成相对成熟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主要包括全面覆盖原则、捐献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三种。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指是指在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与其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则应认定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依据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侵犯涉案专利权时,分为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两种情况。通常先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如不构成相同侵权,再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相同侵权的判断】
  相同侵权即字面含义上的侵权,是指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完整技术方案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而且这些对应的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就落入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的范围,则未经许可制造被控侵权产品或使用被控侵权方法的行为属于相同侵权。
  但在现实中,为了规避对他人专利权的明显侵犯,专利技术的模仿者总是力图避免原封不动地照抄他人专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而是加以某些改动。例如,权利要求书中可能将两个部件以A方式加以连接记载为一项技术特征,而实际上这两个部件如果以B方式加以连接可以达到完全相同的技术效果,而且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都能知道B方式是A方式的常用替换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模仿者实际采用了B方式,则其并不构成相同侵权。如果允许他人随意以这种方法规避专利权,则对于专利的充分保护是不利的。
  【等同侵权的判断】
  等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对应技术特征,虽然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干等同特征,即是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防止侵权人采用显然等同的要件或步骤,取代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从而避免在字面上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以达到逃避侵权责任的目的。
  (二)捐献原则
  “捐献原则”是为了防止“等同原则”的滥用而通过判例确立的,其含义是: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公开,但并没有落人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则认为专利权人已将该技术方案捐献给了社会公众,不能再允许其通过主张构成等同侵权而获得保护。换言之,这项技术方案被视为由专利权人自愿捐献给了公众。
  (三)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禁止再将其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例如,申请人原先提出的权利要求为A、B和C,但在审查过程中为了克服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而将权利要求修改为A-、B-和C-,即缩小了要求保护的范围。如果申请人最终获得了专利权,而A与A-、B与B-和C与C-之间的部分就不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了。即使专利权人能够证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通过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以A替换A-、以B替换B-和以C替换C-,仍然不能根据“等同原则”将专利权扩张到由A、B和C划定的较大的权利范围。原因是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为了获得专利权已经自愿缩小了权利保护范围,在其获得专利权之后就不能反悔,将已经放弃的内容又重新纳入保护范围之中。
  “禁止反悔原则”对于遏制申请人的不诚信行为,实现专利审查制度的目的和维护公平竞争均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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