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2-22 点击数: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科规〔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琼府办﹝2021﹞20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优化省级科技项目生成和组织管理方式,规范科技项目“揭榜挂帅”程序,全面推进海南科技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制定了《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征集的“揭榜挂帅”项目,按照《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实施方案》(琼科〔2021〕110号)实施立项,立项后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二、在研“揭榜挂帅”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施行后新征集的“揭榜挂帅”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琼府办﹝2021﹞20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优化省级科技项目生成和组织管理方式,规范科技项目“揭榜挂帅”程序,全面推进海南科技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揭榜挂帅”是指由需求方提出具体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需求、科技行政部门提供平台发布揭榜任务、促成供需对接并予以立项,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加快解决技术难题和转化科技成果的新型科技项目立项方式。

  “赛马制”是指在“揭榜挂帅”项目部署中,针对同一个榜单任务,经专家论证后,有两个以上牵头单位获得立项的,先进行平行立项,然后重点聚焦,最终优中选优的新型项目组织管理模式。

  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揭榜挂帅”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重点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协同配合。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分为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类。

  (一)技术攻关类。主要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重点园区和省内企业,提出技术攻关需求,经省科技厅张榜后,由省内外符合条件且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单位进行揭榜攻关。

  技术攻关类项目所提出的需求应聚焦我省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以及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等,项目完成后应有助于提升产业或区域核心竞争力,带动我省乃至国家相关产业的技术应用水平。

  (二)成果转化类。主要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提出转化需求,经省科技厅张榜后,由省内有技术需求和应用需求的企业进行揭榜转化。

  成果转化类项目所提出的成果须具备转化应用或产业化条件,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具有广阔产业化前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能够发挥重大推动作用。

  第五条 “揭榜挂帅”项目,发榜方为企业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二)在项目完成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竞争力;

  (三)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四)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符合科技伦理治理相关规范,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章 组织流程

  第六条 榜单征集。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等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征集榜单。

  (一)自上而下征集。省科技厅结合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重大科学问题,或会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聚焦国家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以及关键领域“卡脖子”技术,提出榜单需求。

  (二)自下而上征集。省科技厅设立“揭榜挂帅”需求征集库,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相关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重点园区、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内企业等常年公开征集榜单需求,向行业协会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征集行业共性问题,做到多种形式出题。

  (三)“赛马制”征集。在榜单征集过程中,围绕相关重点领域的急、难、险、重关键技术问题,探索采用“赛马制”布局实施一批技术攻关项目。拟实施“赛马制”项目的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重点园区,在提出榜单需求时,同步提出榜单拟支持项目数量,以及阶段性的研究内容、考核目标、资助额度等,原则上每个“赛马制”项目首期资助经费不超过省财政资助总额度的20%。

  第七条 榜单凝练。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根据榜单需求的技术领域,会同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榜单遴选凝练。参加榜单凝练的专家,不得参与本年度榜单的揭榜申报。

  第八条 榜单发布。省科技厅面向省内外公开发布榜单,鼓励发榜方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揭榜方”。

  第九条 揭榜遴选。有关单位对照榜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向发榜方提出揭榜意向。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重点园区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发榜方,需参照海南省财政科技项目立项评审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评审、行政审定等方式,择优遴选确定揭榜方,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科技厅。

  实行“赛马制”的项目,发榜方可按照榜单要求,择优遴选两个及以上的揭榜方同时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项目论证。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及补助金额。组织项目论证时,给予专家组、发榜方、揭榜方之间充分的沟通时间,细化项目实施细节,包括技术路线的选择、人员力量的组成、经费开支的有效使用、成果归属等,特别注意要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一条 项目完善。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揭榜单位对申请书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进行修改完善。发榜方、揭榜方签订揭榜技术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二条 揭榜公告。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和经费安排建议,经行政审定、公示后,下达立项批文,组织发榜方、揭榜方签订项目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海南省财政科技相关专项项目均可实施“揭榜挂帅”制,单个“揭榜挂帅”制项目省财政支持额度及拨付方式参照各专项和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发榜方出资额度和比例在榜单征集和榜单发布时予以明确。对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任务,省科技厅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揭榜挂帅”项目支持额度。

  第十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揭榜单位(含合作单位)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关联单位。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财政资金、拒不按本办法执行项目的行为,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揭榜挂帅”项目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对揭榜团队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

  第十六条“揭榜挂帅”项目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验收由省科技厅会同发榜方按照省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验收管理等相关细则执行。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各专项财政科研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一)揭榜立项后,揭榜团队须按照任务书中约定的榜单任务目标执行,集中优势资源,全力开展限时攻关。项目负责人在揭榜攻关期间,原则上不得调离或辞去工作职位。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榜方意见将作为重要考量,省科技厅会同发榜方可视项目进展情况,对实施不力的项目及时叫停。

  (三)“赛马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阶段性评价结果,进行重点聚焦、优中选优或联合推进。“赛马制”项目在阶段性考核完成后:

  1.只有一家单位达到考核要求的,作为唯一优势主体继续支持。

  2.多家单位达到考核要求的,发榜方择优遴选技术路线最先进、攻关能力与综合水平最高的项目予以支持;如技术路线均较为先进,攻关能力与综合水平又相当的,可对几家优势主体继续进行资助,直至绩效验收评价阶段或项目结束,以更好地推动各项技术的发展,增强相关技术路线或方案的储备。

  3.若达到考核要求的几家单位的相关技术路线或方案互补,能够各补长短,可以组织几家单位联合组成团队,形成强强联合,集中优势力量进行攻关,以使项目获得最多的成果,收到最好的成效,达到最大的收益。

  (四)项目绩效验收评价“以成败论英雄”,省科技厅会同发榜方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验收评价,以解决发榜方问题成效为衡量标准,坚持效果导向、成果导向,解决真问题,真解决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涉密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央、省委省政府政策和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文字版)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图片版)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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