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11-07 点击数: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教规〔2022〕15号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管理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发展、提升市县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审核市县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科技厅研究确定各市县专项资金预算金额、资金整体绩效目标。

市县财政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做好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分配方式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为主、项目法为辅的分配方式。按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包含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考核、国家和省级创新型县(市)评定结果、农业科技110服务站考核情况等。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经实地考察、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立项公示等流程确定。专项资金额度根据年度考核、评定、申报结果确定,列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支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一)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计划工作奖励。对2022年度考核优秀前五名的市县,每个市县给予300万元奖励。

(二)获批国家、省级创新型县(市)奖励。对获批为国家、省级创新型县(市)建设的市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农业科技110服务站项目。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服务站,给予每个每年不超过8万元的补助经费

本条第(一)(二)项奖励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建设实验室,培育创新企业,完善创新服务,引导创新投入,营造创新生态等创新型城市、县(市)建设指标相关支出。第(三)项奖励资金用于保障农业科技110服务站日常运行和农业科技服务工作。

第七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挂职科技副乡镇长派遣计划项目。支持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单个项目资助标准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下达与执行  

第九条  省财政厅商省科技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计数,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转移支付指标文后,商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专项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科技厅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支出情况、科技创新发展专项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依法接受各级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审批或使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至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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