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促进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促进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促进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推动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意见。
一、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二、单位拥有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由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备案。
三、授予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优先处置权。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对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切实可行方案的,经科技成果所有单位同意,可授予完成人或团队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单位1年内未实施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处置权。
四、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归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有关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研发条件建设、人才培养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五、健全科技成果定价机制。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六、提高完成人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为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院系(所)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对完成人、共同完成人、科研负责人等的奖励和报酬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的70%,不超过95%;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奖励和报酬比例不低于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的50%。
七、科技成果奖励收入直接分配到人。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为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可直接分配到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激励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上限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
八、奖励发明专利转化。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成果完成人或团队自主创新两年内获发明专利3件以上,且有1件以上得到实施的,经济效益显著的,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研发成果完成人或团队5万元奖励;两年内获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有2件以上实施,经济效益显著的,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研发成果完成人或团队10万元奖励,已获奖励的专利,不再重复计算。
九、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鼓励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独立或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联合在我省建设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中试与转化基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等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对产业带动大、市场前景好、成效显著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创投基金、后补助、政府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扶持。
十、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科技评价。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对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称评聘和相关考核,要将科技成果转化、专利和论文一并作为评聘和考核的重要条件,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可破格评聘。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十一、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领导,领导班子要定期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奖励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于每年2月份,向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详细说明科技成果的获得、转移转化、收入及分配等情况。财政、审计及相关主管部门等要加强对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监督。
各市县、各部门及国家部委驻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参照本意见执行。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我省转化科技成果,适用本意见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