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热带岛屿资源先进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在相关材料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实验室科学研究的开放程度,进而提高实验室的科研水平,特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并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实验室网站予以公布,申请者根据开放课题申请指南指定的范围向实验室提出申请。
第三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重点实验室负责。
第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从重点实验运行费预算中支出,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专款专用。
开放基金课题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填写《热带岛屿资源先进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实验室提出开放基金课题申请。
第六条 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自选课题由申请者自主提出申请,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评审,评审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入选并决定批准课题的资助强度。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自由申请,每年资助3-8项,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资助金额每个课题1-5万元,具体批准金额按照当年确定立项的课题研究情况进行确定。开放基金每年申请一次,获资助的人员在未完成课题任务时不得申请新的开放基金课题。
第八条 实验室每年10/11月发布开放基金课题指南,提出资助范围,指导课题申请,自选课题必须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及研究内容。
第九条 开放基金课题先由实验室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由重点实验室组织三名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初审,再提交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情况择优资助。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正式立项。一般地,重点实验室于当年11/12月组织开放基金课题的评审,12月初公布结果,次年1月开始实施。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开放基金课题资助项目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申请者须需填写《热带岛屿资源先进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项目合同书》,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拨付经费。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课题资助项目启动后,项目主持人须严格按照《热带岛屿资源先进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合同书》执行;需要调整研究课题或更换课题申请者时,必须报实验室主任同意。
第十二条 课题启动后,项目主持人有责任和义务建立完整的课题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课题执行中的各类报表、各种原始实验记录、图表、数据原件及论文,整理齐全后交实验室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课题结束2个月内,项目主持人员须提交《课题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成果目录与证明、论文抽印本等。报告经项目合作者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以备验收。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权益分享:研究成果归实验室与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共享。
1.主要由开放基金提供经费支持,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如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专利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热带岛屿资源先进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海南大学)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英文发表的书面研究成果注明为:Key Laboratory of Advanced Materials of Tropical Island Resources (Hainan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校内人员要求署名本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校外人员要求署名本重点实验室为第一或第二完成单位。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2.开放基金项目由校外人员和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合作完成的,发表论文、申报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时由双方单位共同署名和分享。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结题:
(一)执行期限结束两个月内,获资助者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成果附件,经项目负责人报送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办理结题手续;项目结题检查结果在实验室网页公示,并由实验室科研秘书电话通知项目负责人。不合格者或项目未按时完成者,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三年内不资助其在实验室的任何项目基金。
(二)项目执行期内,实现下列目标之一视为项目完成。
1.项目负责人获得省级以上人才计划资助。
2.获得同方向经费超过10万元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3.依托该项目争取横向到校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
4.以第一或通信作者发表本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的SCI收录论文1篇以上。
5.获得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其中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二等奖排名前两位,三等奖排名第一位。
6.出版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术著作1部,其中独立完成不少于10万字。
7.申请并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8.制订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1项。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以下费用:
1.设备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指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专家咨询费: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0.其他支出: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直接费用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1.课题经费仅限于在海南大学内进行财务结算。经费的使用权归课题负责人,项目主持人可委托本室内相应的专人代为管理,经办公室统一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2.有关课题基金中“材料费、加工费”等开支,按照海南大学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在本室工作期间采购或加工,经验收入库后报账。课题研究结束后,所剩余的经费、原材料等一律留在本实验室内,不得带走或挪作他用,但可用于继续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
3.为了提高本室开放公共仪器设备的有效运转机时数,“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费、小型仪器的租用费”原则上仅限于在本校内使用。
4.其他支出参照海南大学财务处规定的报销范围,由课题负责人在基金范围内自行掌握使用。
5.课题结题后,应由课题负责人列出详细经费结算。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结算清单与技术档案同时存档。
6.开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它研究课题或其它名目。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者,实验室有权拒绝报销,实验室有权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八条 申请成功者在收到项目资助通知书之日起,即可获得总额资助。
附则
第十九条 校外人员来本室进行开放研究,必须遵守本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凡不按上述各条执行者,取消今后开放基金申请的资格,并保留向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热带岛屿资源先进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