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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学院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批准通知(2019年版)
2021年08月24日 09:02   点击:[]

热带特色林木花卉遗传与种质创新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热带特色林木花卉遗传与种质创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海南大学)开放基金的管理工作,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为促进林学学科建设,加强向国内外同行的开放与交流,特设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开放基金鼓励国内外优秀学者在林学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研究,支持交叉学科和新思想、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三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为海南大学,开放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与热带特色林木花卉遗传与种质创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一致的应用基础研究,并以多种形式对国内外开放。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均可在热带特色林木花卉遗传与种质创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布的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申请者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其他科研人员申请须由2名所申请项目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五条 热带特色林木花卉遗传与种质创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每年度发布“开放基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申请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并向林学院各科研平台提交《热带特色林木花卉遗传与种质创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开放课题基金申请金额为5000元,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

第六条 申请项目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由热带特色林木花卉遗传与种质创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并公示。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凡立项资助的项目需填写《热带特色林木花卉遗传与种质创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拨付经费。

第八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启动后,项目主持人须严格按照合同书所列研究计划、研究内容和预期研究成果执行;需要调整研究课题或更换课题申请者时,必须报热带特色林木花卉遗传与种质创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方可执行。

第九条  课题结束2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结题报告以及与资助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科研成果,并将实验资料、科研成果和财务决算等相应资料交热带特色林木花卉遗传与种质创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存档。

第十条  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其知识产权由热带特色林木花卉遗传与种质创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与课题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成果署名必须明确标注热带特色林木花卉遗传与种质创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求署名热带特色林木花卉遗传与种质创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第一或第二完成单位。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经费可用于支付课题研究的小型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分析测试费、差旅费和论文版面费等费用。可参考2019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由热带特色林木花卉遗传与种质创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财务处统一拨付,课题负责人统筹使用。课题经费仅限于在海南大学内进行财务结算。经费的使用权归课题负责人,项目主持人可委托热带特色林木花卉遗传与种质创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内相应的专人代为管理,经办公室统一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在海南大学财务报销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支配研究经费。对使用不合理或不按进度完成计划者,热带特色林木花卉遗传与种质创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有权调整或停发经费。

第十四条 课题结束后,课题研究人员应及时写出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费如有结余,节余经费的40%收归热带特色林木花卉遗传与种质创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作为总开放基金,60%留开放课题组继续使用。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海南大学林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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