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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实验教学中心管理细则——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赔偿管理细则
2013年10月04日 17:41 海洋生物  点击:[]

1 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精心保管,按操作规程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

2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按规定赔偿。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送交学校有关部门备案,并作为考核鉴定的参考依据。

3 由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违规操作;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拆卸、改装;

尚未掌握仪器操作技术,或未了解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草率动用;

使用时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不按照仪器使用管理规定和实验室管理规定使用,造成损坏;

擅自带出校外;或借出后未妥善保管和按操作要求使用,造成损坏或丢失;

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发现错误未及时纠正造成损坏。

4 仪器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赔偿办法

为加强中心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强化仪器使用人员的责任意识,保障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办法。

任何人因主观原因损坏或丢失中心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贵重仪器的赔偿,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并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赔偿责任。

仪器设备若经维修可正常使用,根据维修所需费用的额度,按以下原则确定赔偿:

a. 维修费为300元以内(含300元),由当事人全额赔偿。

b. 维修费为300~10000元,当事人赔偿20%,但最低赔偿额度不得低于300元,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所在课题组负责支付。

b. 维修费为10000元以上,实验室承担50%;当事人及其课题组承担50%,但当事人及其课题组的最低赔偿额度不得低于10000元,当事人与其课题组之间承担费用的分配由当事人与课题组负责人商定。

仪器设备若已失去维修价值或丢失,按其实际价格进行赔偿,赔偿额度参照仪器设备维修的赔偿原则执行。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若由多种原因或多人引起,由中心裁定各方所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根据赔偿原则和责任比例赔偿。

管理人员擅自外借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和管理人员共同全额赔偿,并追究其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