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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仁君经济学茶座200‖“互联网+”与“分级共享框架”
    2023-12-18

互联网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1971年,互联网协议(IP)的引入,被认为是互联网的重要里程碑。当历史进入到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时,“互联网+”率先在中国风起云涌。这是一种将互联网和各行各业紧密结合起来的跨界运作,其核心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平台和资源,推动传统行业的创新、升级和转型。“互联网+”的目标是通过整合线上和线下资源,提高经济效率,创造新商业模式和产业形态。目前“互联网+”已演化为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互联网+”在各个行业的应用非常广泛,但本文关注的是其对共享济的颠覆影响与态重塑。


共享是相对于私家独享而言的。一般来讲,私人产品是私家独享的物品,其消费特征为:一是排他性,即从产权上归属私人,排除了他人消费的权利;二是竞争性,即一旦产品被当事人消费就不复存在了,别人就无从消费。生活中大多数物品皆属于私人产品。


与私人产品不同的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可以共享的产品,其消费特征具有明显的“双非”性质,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一般认为,国防、治安、国家安全、法律秩序等都是最典型的公共产品,日常生活中的公共卫生间、公路、街道、路灯、公园、公共汽车、社区的健身器材等也都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意味着公共产品在产权上归全体国民,任何一个公民的消费权利都不会被排斥在外;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体现在其被消费时,“我用不影响你用,你用也不影响我用”,而且公共产品一般不存在“拥挤效应”。


公共产品的供给一般是由政府通过征税来提供,消费者通过纳税而间接购买,被动消费,消费时也无法分割。当然一个公民即使不纳税,国家也不可能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将其排除在消费之外,否则代价将非常高昂。虽然传统上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但是如果能解决收费问题,由私人提供公共产品也不是不可能。“科斯的灯塔”研究的就是这样的例子。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一方面拓展了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另一方面也扩大了公共产品覆盖的范围。由私人来提供公共产品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平台型企业和各种平台经济就是公共产品的进化形式。平台经济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平台经营者向平台相关各方提供差异化的产品与服务,从而整合多主体的资源和关系,将供需双方进行匹配和交易,从而创造价值,实现多主体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


当前平台经济涉及的领域多为事关人们衣食住行的民生领域,其日益成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这一特征定位格外突出。到目前为止,这类平台层出不穷:以世纪佳缘、智联招聘、贝壳和滴滴等为代表的中介及交易撮合平台;以淘宝、京东、拼多多等为代表的各种电商平台;以腾讯、百度和字节跳动等为代表的信息交流平台;以携程、去哪儿等为代表的旅游平台等等。现在上市公司中涉及以提供平台服务的企业也越来越多。


平台产品是可以共享的产品,其消费特征具有明显的“双非”性质,但和传统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不同,它由私人资本提供。


在不同程度的共享形式中,还有一种介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也可称之为准公共产品,是指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属性的产品。相对于公共产品,其消费特征的“双非”性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准公共产品通常只具备公共产品“双非”性质中的一个特性,另一个特性不明显。比如,优质教育、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公园等,是不排他的,但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却有一定的拥挤性,需要竞争才能使用,这就是属于具有充分的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高端会所和特殊设施则属于具有充分的非竞争性和不充分的非排他性的准公共产品。


准公共产品也称为俱乐部产品,通常是指会员制的场所,如会员制的游泳池,本身这个游泳池是私人的,属于私人产品,当消费者成为其会员之后,里面的设施会员可以随时使用,一个会员的使用也不会影响其他会员使用,所以,又具备了公共产品的属性。俱乐部产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拥挤性,部分间接购买,部分直接购买,消费时可以部分分割,政府和私人都可以提供。如收费的教育、收费的医疗卫生、收费公路等。


由于“互联网+”将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范围和提供主体大大地拓展了,越来越多的私人产品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扮演公共产品的职能,当这些形态在经济生活中占比越来越大的时候,我们就自然走进了共享经济时代。


那么,在共享经济时代,共享的情景也更加复杂化了,如果考虑进一步从共享程度上来进行界定的话,我们就可以建立一个分级共享框架。从共享的程度上,可分为一级共享模式、二级共享模式与三级共享模式。


一级共享是最充分的共享,其“双非”性质最强,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不受任何限制。由此来看,公共产品提供的是一级共享模式。此外,平台经济中的大多数平台,其实也提供了一级共享,比如像淘宝这样的平台面对全体消费者,谁都可以上来买东西,不设障碍,没有排他性,所以,平台完全具备了第一个“非”,即非排他性;像淘宝这样的平台背后的信息技术资源完全满足众多消费者在上面同时完成交易,不存在竞争性,由此,平台又具备了第二个“非”,即非竞争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平台提供的一级共享模式和公共产品是一样的。然而不一样的是: 公共产品提供的一级共享的供求模式是国家供给,消费者间接付费使用;但是平台提供的一级共享供求模式是私人资本供给,消费者免费使用。平台通过商业模式设计或广告效应获取回报。


二级共享是指在“双非”的“非排他性”上有一定限制的共享,一般对应于准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二级共享表现在受益主体上通常不是全部消费群体,比如,收费平台就是准公共产品,消费者只有达到了缴费标准,才可以进来消费,这就是在“非排他性”方面有了一定的限制;对于已经进来的消费者,由于收费平台的空间和资源足够大,不会产生拥挤效应,这说明在“非竞争性”方面没有限制,体现了共享。综合来看,因为有第一个“非”的限制,使得共享程度降低,这就叫二级共享。由此,准公共产品提供的二级共享的供求模式是私人资本供给,消费者直接付费使用。


三级共享是指在“双非”的“非竞争性”方面有一定限制的共享,其既有可能对应于公共产品,也有可能对应准公共产品。这种情况下,一般没有第一个“非”的限制,即没有“非排他性”的限制,而主要在于第二个“非”的限制,即“非竞争性”的限制。对应于纯公共产品的情形往往是消费群体的扩大导致竞争性消费出现,比如,公路本来是纯公共产品,提供一级共享的,但由于车辆过多,政府出台单双号限行政策,这就对“非竞争性”有了限制,于是,由原来的一级共享变成了三级共享。三级共享不是在空间维度而是在时间维度形成的共享。


对应于大量准公共产品,如果对特定时段消费时有竞争性,但在不同时段消费时不会互相竞争,那么,这种三级共享也应该叫做“分时共享”。比如像摩拜、ofo共享单车都是这种情况,这种模式实际上早已以分时租赁的形式存在了。相对于分时租赁,分时共享参与人数更多,转手率更高,循环周期更短,实现闲散产品再利用程度相比分时租赁更有效率,分时共享经济带来社会效益更大。具体来说,分时共享主要有如下特征:一是具有“分时性”,分时共享模式通常按使用产品的时长计费,实践中以分钟数计费最为典型;二是具有流转快速性,分时共享模式之下,产品使用者使用资源的时长较短,产品的流转速度较快,同一天内可以在多个使用者之间相互流转;三是具有使用高频性,分时共享覆盖广泛且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高效、便捷等特性提高了采用分时共享产品的使用频率。现实中不管是B2C还是C2C平台,都强调的是激活闲置成本。滴滴、Uber是分时共享模式在出行共享方面的代表,蚂蚁租房、Airbnb是分时共享模式在住宿共享方面的代表。现实中很多私人产品平均使用率10%都不到,大部分时间处于闲置或者未满载状态,而分时共享模式下,盘活闲置的资产创造更多的价值。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迭代与深入,当收费越来越便利时,便会出现很多人将私人产品提供给公共使用并收取费用。这种场景下的私人产品转化为一定意义上的公共产品,也可以视之为“私人产品公共化”。当越来越多的私人资本介入公共领域,准公共产品越来越丰富。私人产品公共化的趋势就会越来越明显。共享经济的规模也会越来越大。分级共享框架下的内容也会越来越丰富,特别是三级共享的不断壮大和扩展将对共享经济的规模与社会效益产生重大的影响和促进作用,当然,与此同时也会带来与之相关的各种矛盾与冲突问题,由此对共享经济发展的行业规制与社会治理也必须尽早提到日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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