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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仁君经济学茶座87||如何走出公共物品理解的误区?
    2019-05-27

本茶座第68篇《如何看待私人物品公共化带来的共享经济》一文发表以后,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反响,与此文相关的各种看法和观点不断反馈,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受此文启发,有研究生完成了一篇硕士论文《互联网、私有产权与共享经济: 私人物品公共化对共享经济的促进研究》(林泽宇),这篇论文在经历了一番波折之后,最终通过了论文答辩。与此同时,关于如何理解公共物品以及私人物品公共化的逻辑性等方面,亦出现了一些不同观点,仔细辩析下来,其中不乏误区,值得进一步澄清。由此,本文也算是第68篇的一个续篇。

第一,公共物品都是无需付费的吗?

非也!这是犯了误把“公共物品”当作“自由取用物品”的错误。“公共物品”对应的是“私人物品”;而“自由取用物品”对应的是“经济物品”,这个关系不可混淆。

“私人物品”大概可解释为“私有私用”:“私有”说明在所有权上是排他性的,反映“这是我的,不是别人的”物权关系;“私用”说明在使用权方面是竞争性的,反映“我用,别人不能用”的竞争关系。随着对私人物品消费的增加,就会增加边际生产成本或边际拥挤成本。

而“公共物品”则可以解释为“公有共用”:“公有”说明在所有权上不具有排他性,反映“这是我的,也是别人的”共有关系;“共用”说明在使用权方面是非竞争性的,反映“我用,也不妨碍别人用”的非竞争关系。标准的公共物品消费的增加,既不会产生边际生产成本也不会产生边际拥挤成本。

“公共物品”既可能来自“自由取用物品”,也可能来自“经济物品”。前者比如空气,一般情况下的确不需要付费即可得到,而后者比如国防、道路等并非不需要付费,只是付费的方式不同于“私人物品”,而必定有其相适应的方式,国防的付费是通过税收,公路则有可能是收费站或其他方式。

第二,公共物品一定要由政府来提供吗?

非也!这是犯了对公共物品提供方式理解的狭隘化、绝对化的错误。传统经济学认为,公共物品由于存在定价的困难和私人“搭便车”的现象,容易造成市场失灵,供给不足,必须由政府来提供。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学者已经注意到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的可行性。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是指私有产权主体提供公共物品的模式。

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在《经济学上的灯塔》( 1974年)一文中根据对英国早期灯塔制度的研究得出,即使是灯塔这样的公共物品,私有化也是可能的。张五常在《科斯的灯塔》一文中进一步说明,早期英国的灯塔是由私人建造并经营,并成功地对私人船主收费,并从中获利。后来灯塔的国营化并非私人无法收费,反倒是因为收费过高。所以,不能由灯塔收费的困难引申出必须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结论。由于私有产权下生产效率更高,那么对公有产权实现私有化是完全可能的。国内外学者已从产权理论、物品属性及政企合作等角度对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理论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并从技术层面提出了解决私人有效提供公共物品,并获得价值补偿的解决方案。比如,“二战”期间军队以国家名义向“民用船只联盟”批量征用船只,到如今政府部分业务外包、政府授权下私有企业运营的公交车和出租车公司、PPP(私人与政府合作)等模式都是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体现。

罗纳德·哈里·科斯

第三,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不能够相互转化吗?

非也!这是犯了孤立的、片面的和僵化的错误,这个误区源于方法论上错误,没有意识到事物是发展的,对立统一的矛盾双方是可以相互转化的。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有中间地带,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技术条件下双方还可以相互转化。

介于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物品或服务是准公共物品,也叫俱乐部物品。显然,俱乐部物品既和私人产品相区别,又不完全等同于公共物品,其特征为:一是对外排他性,俱乐部物品对外具有排他性,仅归其全体成员所有; 二是对内非竞争性,单个成员对俱乐部物品的消费不会影响或减少其他成员的消费。对于俱乐部物品,一般受益人相对固定,通过俱乐部形式组织形成利益共同体。在运营方面,俱乐部内部所有成员共享俱乐部产品并分摊投入成本费用。在现实中,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村合作社、经济协作组织、民间社团,以及通过众筹形成的各类组织等,都是俱乐物品的常见形式。

下面说一下“私人物品公共化”的话题。

前面已经提到了由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的现实性,而“私人物品公共化”与“公共物品私人供给”既有联系更有区别。“私人物品公共化”是在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精准定位以及无线射频识别等新技术不断加快应用的时代背景下,各种颠覆性创新的产物。“私人物品公共化”强调的是在私人产权主体下私人物品可打破传统时空限制实现公共化使用,即在保持所有权上的排他性的同时,极大地盘活了使用权上的非竞争性。这里的关键正如德姆塞茨所说的排他性技术的成熟,使计价和收费很方便的时候,就极大地打开了“私人物品公共化”的发展空间。

所以,“私人物品公共化”并非洪水猛兽,其概念界定明确,完全可以接受。说“私人物品公共化”绝对不是将“私人物品”简单地说成“公共物品”,而是强调“私人物品”在保持其基本特性的基础上,同时又兼备了一些“公共物品”的特性。就比如我们说一个女性是“女汉子”,绝对不是说这个女性变成了男性,而是在坚持其女儿身的基本前提下,因在行为方式和性格特点方面又兼备了男性的一些特征,才被称为“女汉子”。“私人物品公共化”也是同样的道理。

“私人物品公共化”推动了私人物品在创新平台上不断聚集,在达到一定规模后即是共享经济的天下。私人物品公共化的关键是在保护私有产权主体的前提下实现使用权共享。利用移动互联网平台,对具有私有产权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并与资源需求方实现信息融通。在大规模“复制”、“推广”过程中,产生规模经济效应,交易成本被降低,进而实现物品或服务供求双方信息匹配,扩大成交量,提升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由粗放增长模式向高质量发展模式转型。

总体上看,通过让渡物品使用权的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经济的“外溢效应”不断放大。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的;而进入移动互联网的共享平台后,私人物品通过移动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快速“剥离”出大量使用权的灵活交易属性,由此不断强化共享经济。我国共享经济起步较早且运用领域较广,目前已拥有300多家共享类企业,其中部分企业在物质资料共享和知识技能共享领域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私人物品公共化的巨大社会潜力。

最后还要说说“公共物品私人化”这一转化形式。

这种情形是指,本来作为“公有共用”的“公共物品”在一些特殊的场景下,转化为“公有私用”的“私人物品”。这通常最适用于那些假公济私的腐败行为,“公车私用”就是最典型的案例。在中央八项规定之前,“公车私用”触目惊心,民间流传我国公车使用存在三个“三分之一”,即办公事占三分之一,领导干部及亲属私用占三分之一,司机私用占三分之一。“公车私用”造成巨大浪费,在社会上形成了攀比心理,公车本来是用来处理公务的,结果成了满足官员及家庭个人私欲的工具。“八项规定”之后,“公车私用”现象基本上被扼制住了,公车回归了其本原属性,即公车既然是大家的车,就只能用来办大家的事。另外一个例子,共享单车本来是在新的技术条件下产生后一种共享新模式,是一种由私人提供的公共物品,但有不法之徒将共享单身私自加锁,长期霸占,将其转化为“私人物品”。这种做法显然已经是触犯了法律沦为盗窃行为了。所以说,“公共物品私人化”不是一个积极的转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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