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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损害制全面铺开 环保修复产业更进一步
    2017年12月20日 14:5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此次《方案》的出台,目的是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行,进行不断细化探索的实践,为下一步的立法积累经验。

为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样也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新阶段。

损害生态环境就要付出代价,这无疑是此次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首要目的。一直以来,面对生态环境损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情况长期存在,并且常常出现“污染源头难预防、损害责任难追偿”的尴尬情况。为此,《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根据这份《方案》规定的原则,其中之一就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方案》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规划,截至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技术规范、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各地区赔偿标准如何划定?与2015年的试点方案相比,为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方案》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方案》同时规定,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授权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方案》明确要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加强技术保障方面,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管理。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据环保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早在2011年,环保部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就启动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本次《方案》还提出,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磋商与诉讼的选择上要“磋商前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这份经过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此背景下,环保部将推进落实地方改革任务,积极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时限,配备专门队伍,以案例实践为抓手,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按照此次出台的《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尚属于全国“试行”。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下一步立法积累经验。业内认为,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挺进深水区,无疑将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积极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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