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垄断纠纷是否可仲裁这一问题作出表态,明确裁定目前在中国垄断纠纷不可仲裁。
最高院在该案中认定:虽然壳牌公司和汇力公司在经销商协议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仲裁条款,但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是否构成垄断的认定超出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使本案争议不再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范围。因此,本案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成为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垄断纠纷的当然依据。
2016年8月,江苏省高院首次裁定在我国垄断纠纷不可仲裁。此后深圳市中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也作出了类似的裁定。但在今年6月,北京高院在一起垄断纠纷中却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认为该案所涉垄断纠纷应适用经销商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通过仲裁解决。而最高院在本案作出的裁定,无疑是在最高院层面明确了在中国目前垄断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将对中国的反垄断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转自:原创: 黄伟周雯杨毅 反垄断实务评论 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