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地性质: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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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专家观点② | 孟雁北:中国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多元化路径[转]
    2019年11月12日 08:53 中国(海南)竞争政策研究中心  

竞争政策在中国实现更高水平开放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因此我想以“中国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多元化路径”为题谈谈我的想法。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只有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才能真正建立“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才能不断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2018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路径是多元的,正是这种多元化路径,需要我们从系统性的视角来审慎多元化的路径,从而使中国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竞争法律与其他政府调控管制经济的法律,竞争执法与其他政府管理调控经济的职能能够实现有机协调融合,从而能够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我国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路径之一:《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与有效实施。

目前,我国反垄断领域进行的工作主要有:(1)《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制定与完善;(2)《反垄断法》的修订;(3)反垄断执法;(4)反垄断司法;(5)竞争倡导;(6)反垄断合规审查。

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实践一直都面临挑战。这些挑战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是中国与世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正在共同面对的挑战。例如:反垄断法规制平台企业,大数据运用行为、算法合谋、算法歧视、数据驱动型的合并都面临哪些挑战以及如何应对?如何规制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行使行为,尤其是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问题?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基本分析框架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反垄断分析中的考量要素与分析工具都发生了哪些变化,等等。其二是具有中国个性特征的挑战,例如反垄断法在垄断行业的实施问题,行政垄断的规制问题,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否以及如何规定在《反垄断法》中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去寻找属于中国的答案。

无论面对多少挑战,我们都知道,《反垄断法》的不断完善与有效实施是强化中国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重要路径,而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则需要反垄断法共同体尤其是反垄断执法队伍的壮大。

我国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路径之二:竞争中性原则的提出与强化。

竞争中性原则为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求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强化竞争中性原则在中国最引发关注的是政府行为与国有企业两大问题。

中国竞争中性原则的实现会衡量政府干预或影响市场的尺度合理与否,政府的行为会受到更多的关注与约束,这种关注是全方位的,不仅仅包括政府管理行为,也包括政府投资行为,我国2019年5月5日刚刚颁布的《政府投资条例》就是例证。

中国竞争中性原则的提出与强化关注的另一个重点是国有企业改革是否能够促进公平竞争。中国正加大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快落实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加快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当前的两大国企改革重点是“管资本”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竞争中性原则不断强化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必将通过改革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来适应新的国内国际竞争环境。需要关注的是,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应区分所有制的特殊性与行业的特殊性,不能将两者混杂在一起讨论。

我国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路径之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推进。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推进的举措主要有:(1)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清理妨碍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的政策措施;(2)严格做好新出台文件的审查,2019年底之前,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审查;(3)进一步改革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修订实施细则,建立定期的评估清理机制,推行第三方评估工作;(4)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文件的抽查,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到相关考核体系等等。

我国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分析框架为:(1)分析制定政府管制政策或措施的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2)分析政府管制选择的措施手段是否可以实现政府管制目的;(3)分析政府管制所选择的政策措施是否对市场竞争“损害最小”;(4)分析政府管制要实现的目的与竞争损害之间是否能够达到利益“均衡”。

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可以预见的是,政府管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将会是有界限的、适度的、必要的、合理的,也必将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我国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路径之四:外资管理、产业管制、财政政策、投资政策等改革的强化。

《外商投资法》是我国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外资政策、外资管理制度改革的法治化,内外资一致原则、平等适用原则以及准入前的国民待遇等条款也表明中国的外资管理制度改革也正在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我国需要持续推进产业管制的法治化以及垄断行业改革,需要最大限度向各类市场主体开放。在改革中,我国的产业管制从本质上讲不应当作为竞争政策的对立面存在,而应当与竞争政策融合在一起,通过改革转型为竞争友好型的产业管制政策,从而实现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中国的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也在进行着改革。我国竞争友好型的外资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投资政策正在形成与实现之中,也正在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总之,在中国,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是一项系统性工程。

我国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核心问题仍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实现过程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过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实现过程是实现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之间、竞争法律与其他经济调控管理法律之间、不同政府部门机构之间工作的协调性与融合性的过程。系统性的研究视角对于不同政策的协调融合、不同法律的协调融合、不同政府职责的协调融合以及实现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转自:原创: 孟雁北 市场监管研究 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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